空运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活动,具有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提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对经营风险进行适当的分散和转移,是预防和减少航空运输意外损失的有效手段。此外,还有利于发货人、收货人得到安全的损害赔偿。
可以说,空运的发展和壮大与空运保险的开展密不可分。航运业需要航空保险,航空保险促进航运业的发展。
航空保险
空运保险,是指以航空运输造成的各种空中或地面损失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的统称。起初,航空保险都是由保险人水险部门或事故险部门办理的。
伴随着世界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目前世界上较大的保险公司都设立了独立的航空险部门,专门处理各种类型的航空事故。
这种情况还取决于航空保险的技术特点,因为保险人必须对航空专业技术和航空法律知识非常熟悉。
航险险种很多,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以航空承运人为保险对象的,有飞机机身险、损失价值险、对乘客和行李的法定责任责任险、对货物和包裹的法定责任责任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等。另外还有附加险,战争和罢工险。
二、是以机场所有者或经营者为被保险人的,有机场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保险。
三、是以飞机制造商为被保险人,设立产品责任险。另外,航空乘客和机组人员也可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航空保险通常仅指航空运输保险,而传统意义上的航空运输保险则属于内陆运输保险范畴。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航空保险一般都是以海上运输保险单的形式附贴“航空条款”,此外,还有所谓的“航空全险”条款。
也就是说,航空运输保险包括两个基本险种:航空运输责任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空运保险,原则上适用于陆地和空中保险。但是,如果采用海上保险,则以海上保险条款为基础,而航空保险条款为补充。
空运保险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方面:
(1)保险责任范围。这类损失包括火灾、飞机碰撞、飞机坠毁造成的损失,以及除不适合航空保险者外,其他海上保险所涵盖的一切危险造成的损失。
(2)除外责任由于延误运输、货物质量缺陷、气候变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及除不适合于航空保险者外,其他一般海上保险所排除的责任,如战争造成的损失,均属航空保险的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空险承保人的承保期限为:从保险标的交付运输人之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止,最多不超过48小时。
四、保险赔偿金。在航空保险合同订立后,如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灭失,应立即向航空公司提交经公证的赔偿申请,凡保险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附上上述申请的副本及复制件,以便与保险人核对。一旦证实确实是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应当依约赔偿。
空运货物及保险:
空运货物保险是以飞机为运输工具,为货物运输而开展的保险业务。随着航空货物运输在国际和国内贸易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其保险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现在,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货运保险主要采用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订正的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险)、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险)和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险)。
我们国家还实行了“航空运输险”、“航空货物综合险”和“战争空运险”的附加险条款。但是,总体上,航空货运保险尚未形成完整的保险体系。
关于航空货物运输责任保险是否必须实行强制,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做法。
民航组织(ICAO)1999年《ladbrokes立博》第50条规定:"缔约各国应要求其承运人为其在本公约下的责任提供充分的保险。各缔约国可要求经营空运至本国的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公约下的责任得到了充分的保险。
该条款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ICAO)各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各成员国有义务要求其承运人投保能覆盖其可能承担的责任的保险。
根据1999年《ladbrokes立博》,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毁损、丢失、损坏或延误等可能产生的后果负责。
它的保险额一般应与其运输货物的数量和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相一致。各成员国有权要求经营从本国出发、或抵达本国、或在本国进行商业降停的航空货物运输的外国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为所述责任充分投保。
对承运人来说,这一条款并非强制保险条款。合同本身并不强制要求各承运人投保。承运人只有义务在其本国或有关外国向其提出相应要求时,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险。
实际上,国外各大航空公司的保险意识都很强,基本上都是主动购买航空运输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各航空公司保险意识相对薄弱,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投保航空运输责任保险,而我国大部分航空公司也都投保了航空运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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